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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港第三船渠遊艇碼頭 開放1席泊位申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9-02 23:18

    配合行政院「向海致敬」政策,呼應交通部航港局推動「遊艇泊區整體發展計畫」,本府致力營造遊艇友善停泊環境,擴展遊艇停泊環境,建置本市高雄港第三船渠遊艇碼頭。本碼頭使用管理及收費係依據「高雄市政府海洋局辦理高雄港第三船渠遊艇碼頭使用管理注意事項」辦理。

    ※有關高雄港第三船渠遊艇碼頭開放遊艇停泊受理申請說明如下:

    一、開放申請停泊船型:42呎以下遊艇或帆船。(須檢附遊艇證書、船主身分證明文件、受託人身分證或公司登記證明影本、委託書【非船主申請時始需提供】)

    二、本府經管「高雄市政府鼓山漁港遊艇遊憩專用區域遊艇碼頭」及「高雄港第三船渠遊艇碼頭」僅能擇一申請停泊,倘於上述其中之一遊艇碼頭已有長期泊位者,欲改申請另一遊艇碼頭泊位,須於受理申請時間內向本局提送放棄停泊聲明書,始受理泊位申請,倘抽中新申請之遊艇碼頭泊位,即須放棄原泊位,申請人不得異議。倘未抽中新申請之遊艇碼頭泊位,仍得繼續停泊於原遊艇碼頭泊位至停泊截止日止。

    三、本次開放申請計有1席泊位(C區8號),本次無開放接受雙體船、多體船或船體較寬之遊艇(帆船)提出申請。

    四、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09月11日(五) 17時00分止。

    五、倘符合停泊資格之申請船數多於船席數時,管理單位將另通知公開抽籤日及抽籤地點,由申請人於公開抽籤日至現場抽籤,未到場者則由管理單位代抽,申請人不得異議。

    六、預計抽籤程序時間:115年09月14日(一) 15時00分辦理。

    七、泊位停泊期限:自115年9月16日開始,至少需停泊半年以上(116年3月15日以上),最長可停泊一年(至116年9月15日止)。

    八、受理申請方式:受理申請方式以本公告為主,請有需求之船主於受理申請時間內檢附相關申請及證明文件,以下方式申請,逾期不受理:

    1. 郵寄:80343 高雄市鹽埕區大義街2-2號C8-5倉庫 高雄市公有遊艇碼頭辦公室(第三船渠&鼓山哨船頭)
    2. 親送:80343 高雄市鹽埕區大義街2-2號C8-5倉庫高雄市公有遊艇碼頭辦公室(第三船渠&鼓山哨船頭)(週一至週五,9時00分至17時30分止)
    3. 傳真:07-5369372(務請來電確認:07-5369372/ 0909-571-473)
    4. 電子郵件:basinno3@gmail.com(務請來電確認:07-5369372/ 0909-571-473)
    5. Line@官方帳號:@904nngod (務請於加入後傳訊息與窗口確認加入)
    6. 線上申請連結https://reurl.cc/Om7kAv 

    九、本碼頭收費費率:

    停泊期

    碇泊費

    (單位:新臺幣)

    說明

    一般

    泊位區

    停泊期間一百八十日以上

    船舶全長乘以三十元/每公尺/每日

    • 最長以申請一年停泊為限。
    • 採預繳制。
    • 船舶全長依遊艇證書所載計算。

    停泊期間

    未滿一百八十日

    船舶全長乘以三十五元/每公尺/每日

    • 採預繳制。
    • 船舶全長依遊艇證書所載計算。

    臨停

    泊位區

    臨時停泊七日以下

    四百元/每日

    • 採預繳制。
    • 按每日計費,固定金額計收。
    • 停泊一日以上,未滿一日以一日計。

    備註:水電費計收標準依台灣電力公司暨台灣自來水公司公布標準計算,並依實際使用度數計收。

     

     

    、本碼頭收費採預繳制,繳費單不分期一次開立,須於繳費期限前完成繳費,逾期未繳納將依本碼頭使用管理注意事項及規費法第20條辦理,加徵滯納金或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一、使用本碼頭,應遵守高雄市政府海洋局辦理高雄港第三船渠遊艇碼頭使用管理注意事項、商港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商港港務管理規則、高雄港船舶航行規定、高雄港水域船舶交通服務作業指南,以及公告愛河灣及第三船渠水域遊憩活動範圍、種類暨應遵守注意事項等法令規定,違反者依相關法令處理。

    上版日期:11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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