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維護陳情人及被陳情人的權益,並有效運用行政資源,請您提供真實姓名、聯絡方式(市話、行動電話、地址及電子郵件)及具體內容,方便機關迅速處理,若經查證所留個資並非屬實,辦理機關得不予處理。
2.提醒您冒用他人資料將負法律刑責,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您的個資僅提供本局承辦單位通知聯繫,不另做其他用途使用。
3.請儘量以一件mail反映一件事情,以利案件處理,若有二件以上事情,請分別發送。
4.建議事項請求簡潔、明確,並以真實案件為限,本系統不受理非理性情緒發洩、漫罵及惡意檢舉之案件。
5.案件確定成立後,原則上辦理期限為 6 個工作天(不含週六、週日及例假日或因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之停止上班日),辦理機關得依案情複雜程度辦理展期。
6.依據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14 條:
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簽請機關首長核准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仍一再陳情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為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四)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本局首長信箱:g101200@kcg.gov.tw,您可直接點選開啟您的電腦預設的寄信程式,或複製我們的e-mail以其他寄信工具發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