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漁港法第4條規定,漁港分為第一類漁港及第二類漁港,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管理;其類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漁港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漁業發展需要及使用目的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