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配合本府運動發展局辦理「113年愛河灣樂觀型帆船賽」,於下列時段不開放愛河灣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區使用:113年11月22日(五)早上9:00至11月24日(日)下午7:00(配合實際撤場時間彈性調整)
愛河灣及第三船渠水域-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區登記表
主旨:公告愛河灣及第三船渠水域遊憩活動範圍、種類暨應遵守注意事項。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9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愛河灣及第三船渠水域範圍(如附圖):愛河河道舊鐵橋以南、高雄港第三船渠延伸至擋浪堤以北所圍之水域範圍。
二、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區範圍及下水處位置(如附圖):A點(22.619448N, 120.290391E)、B點(22.618213N, 120.291048E)座標連線與愛河河道舊鐵橋及陸域所圍之水域範圍。
三、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區內得從事活動之種類如下:
(一) 立式划槳、獨木舟、泛舟艇等手划船浮具、水上腳踏車、非動力傳統舟艇、非動力風帆。
(二) 其他經本府認定公告之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浮具。
四、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區內得從事活動之時間:每日早上六時至下午七時止。
五、在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區內從事遊憩活動應共通遵守事項如下:
(一) 活動下水前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網站或現場掃描QR Code填寫相關資料。
(二) 活動下水前須充分檢查裝備及載具功能,並應選用顏色鮮豔、尺寸合宜之浮具、划槳、腳套及衣物。
(三) 活動下水前應隨時注意氣象、風象、岸風及水域狀況變化。
(四) 在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區內進行活動時,應全程穿戴救生衣且不得脫下。
(五) 身體狀況欠佳時及患有心臟病、高血壓、氣喘病、癲癇、懷孕、酗酒或十二歲以下未有家長陪同之孩童,應避免下水。
(六) 使用浮具應符合交通部航港局訂頒之「浮具器具及人員操作安全注意事項」。
六、船舶航行於愛河灣及第三船渠水域範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航行限制航速五節(9.26km/h)以下。
(二) 航道示意如附圖,航行時應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辦理。
(三) 不得進入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區,並不得停留於船塢作業區、大港橋迴轉空間及擋浪堤遊艇迴轉空間範圍內。
七、從事水域活動行為限制事項:
(一) 不得從事動力浮具水域遊憩活動。
(二) 活動進行時,應全程穿戴配置口哨、浮力係數至少達100N以上附反光配件或塗(材)料之合格救生衣且不得脫下。
(三)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海(陸)上颱風、豪大雨、濃霧警(特)報時,禁止從事水域活動。
(四) 活動進行時,應保持適當間距,不得有故意衝撞、阻撓或其他妨礙活動安全之行為。
(五) 使用浮具不得超過載具原設計乘載人數,且不得拒絕或規避本府海洋局檢查應穿戴或攜帶之裝備。
(六) 應保持水域及沿岸環境清潔及設施完善,並遵守相關法令及場地管理單位之規定。
(七) 應遵守本府海洋局因突發情事,為維護遊客安全,臨時於沿岸以設置告示或廣播通知等方式所為暫停活動之處分。
八、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者,應先經本府海洋局同意後,始得經營。
九、本府或所屬機關對愛河灣及第三船渠水域有其他用途規劃時,得限制不開放使用;經本府海洋局專案同意者,得不受本公告事項限制。
十、違反本公告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及第八項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罰。
十一、本公告自發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