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公告
主旨:公告鼓山漁港高雄農漁精品展售中心(鼓山魚市場)岸際水域開放2席臨停泊位申請相關事項。
依據:
-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轄(代)管各漁港漁船以外船舶進出漁港規定。
- 高雄市政府主管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
公告事項:
- 鼓山漁港高雄農漁精品展售中心(鼓山魚市場)岸際水域臨停泊靠範圍及席位配置圖(如附圖):自躉船平台起40公尺(實際停泊位置應遵從本局指定)。
- 受理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
- 停泊期限:
(一) 本國籍遊艇(帆船):以當日為原則。
(二) 非本國籍遊艇(帆船):以當日為原則,且停泊日期不得逾「來臺特許期限證明文件」有效期限。
- 停泊時段:每日上午10時至晚上10時為原則。
- 船體限制:船舶長度限15公尺以下,寬度限5公尺以下。
- 收費費率:依照高雄市政府主管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計收。
- 受理申請方式:
受理申請方式以本公告為主,申請原則係依「高雄市政府海洋局轄(代)管各漁港漁船以外船舶進出漁港」相關規定辦理,請申請人至本局網頁下載申請表件(如附件),填妥申請表件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停船日或例假日前2日向本局申請。
(一) 電子郵件:請將申請資料寄至shuang12@kcg.gov.tw(務請來電確認 07-7995678分機1820)
(二) 郵寄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後棟3樓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海洋產業科
(三) 傳真號碼:07-740-6375(海洋局海洋產業科)(務請來電確認 07-7995678分機1820)
(四) 親送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後棟3樓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海洋產業科
※針對申請有其他問題,可洽聯絡電話07-7995678分機1820、1822,或0911651418
※鼓山漁港辦公室—鼓山區臨海二路50號(鼓山國小內)07-5323448
(一) 本碼頭臨近鼓山輪渡站及一港口航道,為維護港區航行安全,與渡輪應保持適當距離及減速慢行進,並注意港區出入船舶動態,會船時禮讓後行及避免引起航跡流,影響水域的靜穩度。
(二) 船舶所有燈號、喇叭要保持正常堪用狀態。
(三) 獲准泊港期間,不得有攬客行為,並不得於岸邊圍欄外逗留,登離碼頭應注意人員及設施安全。
(四) 獲准泊港期間,船舶如發生火警或有損壞碼頭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情事,申請人應負一切責任。
(五) 獲准泊港期間,申請人應負責維持停泊碼頭及水域之環境清潔,並於申請之船舶駛離後,負責恢復碼頭原狀並清除停泊碼頭及水域內殘留之所有垃圾及油污。
(六) 獲准泊港期間,船舶將停泊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碼頭及水域,如有違反,申請人應負擔船舶移泊所衍生之一切費用,如船舶移泊造成損失,亦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七) 獲准泊港期間,未經本局許可,禁止私自調換船席、停泊於非所屬之船席位或於前揭船席位停靠非本局同意之船舶,違者將依相關法令處理。
(八) 獲准泊港期間,申請人應自行負責船舶安全及船上財物保管,本局對任何損害皆不負賠償責任。
(九) 獲准泊港期間,申請人應恪遵「漁港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請依限繳交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若有違反,申請人應受相關規定處分。
(十) 本局因政策、活動、維護或修建等因素需使用本碼頭時,申請人應配合將船隻移泊他處,本局亦可對核准停泊區域及時間做裁量調整。
(十一) 違反本公告規定者,本局得廢止核准並停止其半年內使用本水域。
(十二) 本公告自發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