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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漁工安置管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農委會於92年9月15日,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3項及漁業法第54條第5款規定公告「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辦理大陸地區漁船船員境外僱用與管理。大陸漁工進港後之安置,依第29條、39條規定,載有大陸船員之漁船進出限於設有暫置場所之漁港,漁船進入境內水域後,應直接至查驗漁港,向當地海岸巡防機關報驗檢查後,將大陸船員暫置於暫置場所(指岸置處所及暫置區域)。 
      目前高雄市籍漁船(筏)約3,534艘,除舢舨或漁筏、經營專營或兼營娛樂漁業漁船、經營區劃、定置漁業權漁業或海上養殖漁業之漁船、接駁漁船、活魚運搬船及未滿10總噸漁船依法不得僱用大陸船員外,餘未滿100總噸之近海作業漁船僱用大陸船員人數總數約250人,而100總噸以上之遠洋作業漁船僱用大陸船員人數每年隨船進入高雄港約2,000餘人。 
      因應遠洋魷釣漁船每年2次季節性(6月至8月及10月至12月)返台整補,衍生大批大陸船員隨船進港安置問題 ,高雄區漁會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專案同意及經費補助下,將位於前鎮漁港魚市場舊辦公廳進行整修,供該等船員上岸安置用。囿於近海漁船作業早出晚歸(晚出早歸)型態,高雄、小港區漁會應漁民需求,申請旗津、上竹里及小港臨海新村等三處漁港設置暫置碼頭區。98年12月23日本府公告「高雄市臨海新村漁港劃設大陸船員暫置碼頭區域範圍及可停泊漁船艘數為19艘,可安置大陸船員上限為90人。」;99年2月26日公告「高雄市上竹里漁港劃設大陸船員暫置碼頭區域範圍及可停泊漁船艘數為24艘,可安置大陸船員上限為48人」;99年12月9日公告「高雄市旗津漁港劃設大陸船員暫置碼頭區域範圍及可停泊漁船艘數為19艘,可安置大陸船員上限為90人」。另興達漁港部分係於95年12月12日公告「興達漁港劃設大陸船員暫置碼頭區域範圍及可停泊漁船艘數為18艘,可安置大陸船員上限為90人」。

    • 相關圖片
      1. 上竹里暫置碼頭區1
      2. 上竹里暫置碼頭區2
      3. 小港臨海新村漁港暫置碼頭
      4. 興達漁港暫置碼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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